170万买海银财富亏超166万!法院二审改判:银行飞单无责!

来源:信托网

70万元投入海银财富理财产品,最终亏损超166万元,本金仅剩4万元。

这起发生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 “飞单” 理财纠纷案,近期因二审判决出现重大反转引发行业热议。一审法院判令银行承担10%的损失赔偿,二审却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仅保留理财经理个人15%的赔偿比例。

判决结果的巨大反差,不仅颠覆了不少投资者 “在银行买理财就有银行兜底” 的固有认知,也再次厘清了 “卖者尽责” 与 “买者自负” 的法律边界。

案件始末并不复杂。2023年,投资者吴某经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推荐,购买了金额170 万元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实际由海银财富发行,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的正规产品,属于典型的银行员工 “飞单”:即员工私下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赚取高额佣金。后续海银财富爆雷,吴某的投资出现巨额亏损,净损失超过166万元。一怒之下,吴某将理财经理叶某、天津银行及闸北支行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员工管理、内控监督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员工私售第三方产品的行为未尽到足够的管控义务,因此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约合16.6万元;违规销售的理财经理叶某个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约合24.93万元。这一判决基本符合此类案件的常规裁判思路:银行因管理疏漏承担次要责任,员工个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

然而案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后,二审判决出现了反转。法院审理查明,投资者吴某并非理财新手,而是拥有十余年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者,期间购买过数百款理财产品,对银行正规产品的购买渠道、操作流程应当十分清楚。而在购买本案涉案产品时,吴某经历了下载第三方 App、线上注册签约、柜台转账至第三方账户等一系列明显区别于银行常规理财的操作步骤。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某 “应当知晓” 案涉产品并非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即便银行在员工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也难以认定该管理过错与吴某的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二审判决维持理财经理叶某个人赔偿15%损失的内容,同时撤销了一审要求银行赔偿10%损失的判决,银行在法律层面完全免责。

这一改判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核心在于其对 “银行场所信任” 的突破。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默认只要是在银行网点、由银行员工推荐的产品,就等同于银行背书、银行兜底。但此案清晰表明,场所身份不等于产品背书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下销售的 “飞单” 产品,本质上是员工个人行为,当投资者具备识别异常流程的能力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胜诉不代表其毫无问题。公开信息显示,天津银行此前已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 万元。行政处罚与民事免责并行,恰恰体现了监管与司法的不同维度:监管层面银行因内控漏洞受罚,民事层面则因投资者自身过错阻断了因果关系而无需赔偿。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此案是一次极为深刻的风险教育。首先,购买银行理财务必核实产品归属,通过银行官方App、柜台正规系统完成交易,凡是要求下载第三方软件、转账至非银行账户的,一律高度警惕。其次,不要迷信理财经理的个人推荐,高收益背后必然对应高风险,”飞单” 产品往往以远高于银行常规产品的收益率为诱饵。最后,成熟投资者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投资经验越丰富,法院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标准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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