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财富山东某理顾被立案侦查,客户起诉其妻子履行《担保函》!

来源:信托网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该案中,丈夫吴某是新湖财富员工,因销售中植系定融产品,向投资者出具《担保协议》被诉,妻子赵某也因原告主张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列为共同被告。

因案涉理财产品及吴某本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起诉。

2022年,原告李某经被告吴某多次推介,拟购买一款中植集团定向融资理财产品。为打消原告投资顾虑,吴某主动提出为该产品提供个人担保。2022年11月10日,吴某向李某出具书面《担保协议》,明确承诺为李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承担全额担保责任,若产品出现无法兑付情形,自愿赔偿李某全部投资本金及对应利息。同日,李某认购了案涉产品份额100万元,产品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4%,次日李某完成全部投资款支付。

李某诉称,此后该产品对应的发行主体被纳入中植系合并破产程序,产品彻底无法按期兑付,吴某应当按照担保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主张案涉担保债务发生于吴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实际参与了理财产品的推销工作,业务佣金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投资本金100万元、收益8.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庭审中,被告吴某、赵某共同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主张。其一,案涉 “湖州中植融云 – 新能源产业链定向融资计划” 属于定向融资产品,发行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案涉投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合同从属性规则,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吴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吴某原系新湖财富员工,因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客户推荐上述定融产品,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应当统一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三,赵某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对担保事宜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未作出任何担保的意思表示,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出具《担保协议》及李某支付100万元投资款的事实属实;案涉定融产品的相关发行主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立案;吴某因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淄博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某与赵某确系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案涉保证纠纷是否可作为独立民事案件受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后,经审理认为案件本身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担保协议》的签订、履行与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存在紧密关联,属于同一犯罪事实下的关联行为,不宜作为独立的民事纠纷单独审理,原告的民事权利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等法定程序统一主张。因此,原告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基于同一事实,原告要求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8元全额退还原告。裁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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