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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保險金信託及安養信託推廣管道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来源:法院法律网

有鑑於現今社會對於保險金信託及安養信託日漸重視,相關商品的需求也日漸提升。為擴大信託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及安養信託之推廣管道,金融管理委員會七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8條,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得共同行銷保險金信託及安養信託,對於僅負責特定信託商品之相關從業人員,也優化相關教育訓練的時數規定,以期提升相關金融服務的便利性。

參照保險法第138條之2規定意旨,所謂保險金信託是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服務,人身保險契約中,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賠償金將撥入銀行的信託專戶,並定期撥付必要費用給保險受益人,以避免保險金遭到受益人揮霍或是遭人詐騙。至於安養信託,則是高齡化社會後出現的信託項目,由委託人將資金或財產交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並定期撥付必要費用給委託人,以避免委託人因失智或臥病在床等情形導致財產無法妥善運用或遭人訛騙。隨著社會型態變遷,這些金融服務的需求也日漸提升。

金管會表示,隨著國人對財產信託與安養規劃之需求日益增加,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的業務範圍有所增加,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及證券商,可以辦理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的推介及代收件等業務。至於詳細的給付類型、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金管會核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在放寬共同行銷範圍後,因辦理共同行銷的業務人員可能只負責特定的信託商品,在執行相關教育資格訓練時可適度放寬,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僅辦理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單一信託商品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的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相關職前在職訓練機構及時數,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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