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因其在财富管理和遗产规划方面的广泛认可和青睐,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和强大的法律框架,因此深入了解其关键要素非常重要。
设立人
信托的设立人是创建信托并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的人。在新加坡,设立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并负责设定信托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会记录在信托契约中。
设立人还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确保信托的管理符合设立人的意愿。保护人作为额外的保护层,能够在必要时介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
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将收入和资本分配给受益人。在新加坡,受托人有不同的类型,包括私人受托人、公司受托人和公共受托人。
私人受托人通常是由设立人任命的个人,而公司受托人则是专门提供信托服务的公司。
这些公司受托人通常是新加坡的信托公司,且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许可和监管,必须遵守《信托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例如,新加坡的DBS银行信托服务部门就提供私人信托、家庭信托、慈善信托和单位信托的建立和管理服务,并为公司交易(如并购、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公司重组等)提供受托支持。
另一方面,公共受托人则由法院任命,负责为未成年或精神障碍的受益人管理资产。
受益人
受益人是有权从信托中接收收入或资本的个人或实体。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被明确列出,也可以以一般条款描述,他们的权利和应得利益在信托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在新加坡信托中,受益人享有某些权利和权益,例如接收信托收入和/或资本的权利、知悉信托资产和交易的权利,以及执行信托条款的权利。
受益人还承担某些责任,例如支付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的税款,以及向受托人报告个人信息的任何变化。
受益人应当是你信任的人,能够管理资产并履行你的意愿。你可能会考虑将家庭成员、亲密朋友或表现出责任心和诚信的专业顾问指定为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