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汪其昌:信托制度是全球离岸金融的通用语言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4日讯 近期,中国离岸金融领域发生多件大事。7月24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或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提出“研究探索稳妥有序发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业务,打造离岸财富管理高地”,但未明确展业的基础法律制度是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在全球离岸金融基于什么规则交易?中国现行信托法律与离岸金融需求存在哪些差距?境内主体设立离岸信托面临什么合规挑战?围绕这些问题,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了相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汪其昌。

信托制度是全球离岸金融的“通用语言”

业内普遍认为信托法律制度是全球离岸金融的关键法律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上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中的账户管理、离岸债、离岸航运贸易及其金融服务、全球财资管理等所有业务都要以信托制度为基础运行。

汪其昌指出,信托制度是独特法律关系、独特财产权制度、独特治理制度和组织实体的有机四合一。理解信托制度是什么,才能理解其独特性在离岸金融场景中发挥的核心功能。

信托核心是基于衡平法“良心”形成的信义法律关系。信义关系成立以法律明文规定和被法院裁判事实上的规定为条件。基于信任,因专业、信息、知识和职位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为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行事且享有自由裁量权。一定条件下,其他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不断转换和并存,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换为信托法律关系,股权信托是股权法律关系转换为股与信托并存的法律关系。

信托是独特财产权制度。与大陆民法所有权统帅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个权能不同,信托财产权分解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的三个权利束,三个权利束中任何一种权利可由不同的人行使,都可单独拿出来交易。信托财产权以信托财产独立承担损益,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独立性的六个特征: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破产隔离;禁止抵销;禁止强制执行;追踪;禁止混同。信托财产独立性不是无条件绝对成立,是一组相互匹配且在一定条件下成立的规则体系。除法律禁止外,任何形态财产都可为信托财产。

信托是独特治理机制。一旦法定或者拟制信托法律关系成立,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强制性和任意性性质的信义义务:忠义义务和谨慎义务。忠义义务有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未经允许和正当程序获利、为受益人最佳利益服务等子规则。谨慎义务包括尽职调查、具有专业技能、理性人合理的谨慎、组合投资、适当性等。受托人所负义务繁重苛刻,远高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违反这两个核心义务,法定受托人或拟制受托人可能受到民事刑事行政的惩罚性处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任何一方都不能不受制约地独断专行行使控制权,必须分工行使权利且相互制约。

信托是实体组织,信托可作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办公室、基金的组织形式。信托可作为一种设目的体,用于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公益等特定目的。在普通法系中,英国将信托拟制为独立的纳税实体,美国和新加坡将商业信托视为商业实体主体,具有独立应诉和起诉资格。

信托制度核心功能体现为:以信托财产权构造进行专业化分工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有条件的信托财产权独立性维护财产安全,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契约关系治理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以信托作为组织有效进行财产管理与传承及其税务优化。信托制度是金融全球流动的“通用语言”,全球离岸金融中心都以基于普通法系信托规则为核心基础法律设施。

制度错配与认知误区

汪其昌指出,当前信托法律制度与离岸金融适配存在明显不足,认知误区普遍存在。他归纳了五个典型认知误区。

误区一:信托法律制度只拘束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市场把信托看成类似银行的融资贷款工具,以为只有信托公司所做业务才适用信托法。

误区二:未看到信托是四合一整体。市场将《信托法》与其他单行金融法规和商事法规的联系割裂开来。现行《信托法》第二条只把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明示信托行为界定为信托法律关系,排除了推定信托、归复信托,与《金融法(草案)》、《公司法》、《证券法》等基于信托法原则的规则无法衔接。市场把信托财产权结构看成双重所有权表象,未抓到权利分解实质:信托财产权按救济性质、时间和种类进行分解,权利束中任意权利可单独交易。市场把信托财产独立性看成破产隔离的单一规则,未看到六个规则相互配合及成立前提条件。市场把受托人忠义义务看成合同义务,未看到忠义义务看成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组成的一组发展的规则体系,标准高于诚实信用原则。

误区三:以为信托是任意无风险工具。有人以信托制度灵活性损害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如信托公司控制股东以信托计划进行利益输送,委托人以保留高度控制权方式设立家族信托避税。

误区四:只看到成文化的信托规则,未看到普通法系判例法形成的许多先例规则。

误区五:以大陆民法典思维框架套用信托规则。

其进一步指出,这些认知误区引发多重风险,境内信托公司、银行、券商、保险、公募私募基金公司等从事同样业务,不能遵循同一规则,形成司法和监管套利。易炼红等官员将贪腐财产转入境外家族信托、海银财富将理财资金716亿元转至境外,中国无法利用信托法的追踪规则要求其他法域司法协助。这与香港法院基于全球承认的信托法理,要求全球司法管辖区协同执行许家印案形成对比。

法律适配性不足与核心差距

汪其昌认为,中国现行信托法律体系与离岸金融发展需求存在适配性不足。我国尚未形成信托法律体系。《信托法》只管境内信托公司,法理和规则与国际通行的相距甚大。信托登记、系统的税务规则、适合不同受托人的细则等配套规则未出台。没有离岸信托法律制度,只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离岸信托个税公告。我国没有承认执行《海牙信托公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涉外规则太粗。

其指出,与新加坡、开曼群岛等成熟离岸法域相比,核心差距包括法律传统、法理学、司法与监管理念、市场生态的系统性差距。中国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金融条文混合,信托制度是移植。成熟离岸金融法域是普通法传统,信托制度从内部生长。成熟离岸金融法域的信托法理是基于英国封建关系法、封建地产权法和衡平法形成,中国以大陆民法合同法和物权法解构信托法理。中国大陆把信托当作专营金融机构,未把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投资顾问等看成受信托法拘束的生态服务机构。成熟离岸金融法域把信托作为四合一贯穿于各部门法,监管规则依据其先例和法理制定。技术规则层面差距较之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更大。如,开曼STAR信托没有传统规则受益人,2024年废除禁永续规则,允许信托永久存续。维京VISTA信托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管理权力,受托人不负介入公司管理的信义义务。香港2023年发布家族办公室政策宣言,新加坡2026年落地修订后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框架。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创新变化的信托规则都没有脱轨信托核心基础法理,得到全球承认。中国仅从传统融资转向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没有全球意义的规则创新。

两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跨境监管穿透化新格局下,离岸信托市场定位已彻底颠覆。汪其昌表示,市场原来把离岸信托作为“避税、隐匿资产”灰色工具,现在转为以合规为底线、以资产隔离与治理和传承为核心的标准化架构。离岸信托成为全球在岸与离岸金融中心有效治理和承认执行的核心基础设施。

将宗庆后家族信托案、张兰家族信托案与李嘉诚、王永庆、默多克家族信托比较,我们不难看到,企业家靠魄力赚取财富,要靠专业合规合法的信托架构才能守住。合规离岸信托的生命力源于成熟稳定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形成全球统一、严谨、可预期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的迪拜和澳门发展离岸金融都全盘引入了普通法的信托法。

汪其昌提醒,境内主体设立离岸信托最突出合规挑战有两条不可触碰的红线。一是装入信托的资产来源必须依法纳税,经检验未逃废债务和无诉争,灰色收入、未申报资产、违规跨境资金绝对不能注入。二是资产权属和控制权必须真实转移。委托人如牢牢掌控任意撤销权、资产任意处置权限、随意调拨财产,信托会被司法和税务刺破,否认信托独立性和有效性。不能以大陆民法形成的信托认知在普通法域设立信托构架,须寻找熟悉两大法系的执业人员。一套能穿越周期的离岸信托,是互相制衡和适应在岸与离岸法律的闭环操作系统。

修法、司法创新与人才培养

若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基础设施作用,中国信托法律制度应从多个方向推进优化。

汪其昌建议,首先修改《信托法》,不要小修要大修。修法定位从拘束信托公司的部门法改为拘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一般法,明确将信托法理纳入《金融法》总则。组织力量研究判例法形成的共识规则,吃透信托基础法理。对信托法律关系重新界定,移植信义义务的实质且公认的规则,调适与《民法典》的冲突。优化思路是:一般法确定基础规则,司法解释和裁判动态完善,各监管部门定细则,消除同类业务法律适用不一的困境。

通过司法裁判从规则接受者转变为创新者,根据在岸和离岸实践进行信托沙盒司法预庭审。根据2019年《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让创新信托规则的判决说理全球流通。从香港聘请法官和律师做离岸金融法庭法官,学习普通法信托司法理念和技艺。

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同时筑牢风险防线,根据修改后的《信托法》,制定《离岸信托法(或条例)》,不复制纯离岸模式,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在岸离岸结合路径,在保持中国法主权前提下引入普通法信托制度,形成法律双轨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承认衡平法信托法理与规则,与主要离岸信托中心建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索罗斯说过,不怕市场风险,就怕法律不确定性风险。根据经济实质原则穿透式监管,建立跨境信托资金流动监测系统,与外汇局、税务总局、反洗钱监测中心数据共享,培养懂跨法域架构、税务和监管的专业人才。

汪其昌向记者介绍,美国上市中概股中97%注册于离岸金融法域。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采用红筹架构,开曼与BVI承担不可替代功能。2025年全球超95%的SPACIPO注册在开曼群岛。从传统IPO至SPAC,从红筹至VIE,开曼与BVI的信托法律制度为跨境上市提供可预期规则。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家族信托持股都是通过境外国际离岸金融中心。这些给中国大陆发展离岸金融有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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